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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李某在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存在重大误解,要求重新分割。王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公证,不应变更。争议焦点在于涉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背景下,协议条款解释是否显失公平。李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时受胁迫,王某则提供公证文书及银行流水反驳。法院需审查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李某申请两名亲属出庭作证,提交证人证言以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王某提交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婚后共同还贷流水,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合议庭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结合书面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重点考量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位于某市某区房产归李某所有的条款;二、该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需向李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哺乳期离婚案件中,对已公证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审查标准。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兼顾对弱势方(哺乳期妇女)的实质公平保护,确立了在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下,可部分撤销协议条款并重新分割财产的裁判规则,对家事审判中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正义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