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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焦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由焦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但协议对探视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约定模糊。离婚后,韩某多次尝试探视均遭焦某以各种理由阻挠,双方因此产生严重分歧。韩某认为焦某恶意剥夺其探视权,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条款,并要求法院对模糊条款进行明确解释,以保障其合法探视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探视细节争议较大。韩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家事调解机构出具的《家庭关系评估与探视建议鉴定意见》,主张合理的探视频率与方式。焦某对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需结合孩子实际作息调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询问,重点围绕鉴定意见及离婚协议原文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二、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条款予以明确解释:韩某每周可探视子女一次,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地点为双方约定的社区公园或韩某住所;寒暑假期间,韩某可连续探视子女七天。焦某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外婚姻及子女抚养纠纷中,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及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通过引入专业鉴定意见,法院将抽象权利具体化,为类似执行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有助于减少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