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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刘某某抚养,江某某支付抚养费。2023年,江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份2020年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显示刘某某名下某科技公司30%股权实为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未作分割。江某某认为该遗漏财产严重损害其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股权。被告刘某某辩称该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已口头约定归其所有,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遗漏股权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某某提交了《股权代持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股权系婚后共同财产且被遗漏分割。被告刘某某提交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主张股权归属。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代持协议的签署时间及资金流向。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科技公司30%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该股权归被告刘某某所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股权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原告配合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或备案手续;四、双方就离婚后财产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离婚协议未提及,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仍应依法分割。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财产权益与子女抚养稳定性的关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家庭和谐并重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