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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陆某某承担。离婚后,高某某因陆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债权人起诉并强制执行,导致高某某银行账户被冻结。高某某主张该债务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实质为陆某某个人经营所用,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由陆某某独自承担。陆某某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且高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未尽抚养义务,故拒绝履行协议。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产生争议,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清偿的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执行裁定书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债务归属及自身受损事实。陆某某提交了家庭日常消费记录,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明确性及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结合哺乳期特殊情节,对协议效力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内效力,即使债务登记在双方名下,若协议明确约定由一方承担,该约定在夫妻内部有效。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兼顾了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形式契约精神的平衡,为类似涉孕期债务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