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赵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初,徐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向第三方账户转账的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徐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被隐匿的财产。赵某某辩称相关款项系正常家庭开支及偿还个人婚前债务,否认存在恶意转移行为。双方对财产去向争议较大,徐某某申请对赵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进行司法审计,以查明资金真实流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司法审计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大额异常转账行为;被告赵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主张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偿还个人债务。法院重点围绕鉴定意见中显示的“无合理事由的大额转出”事实进行审查,并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2. 婚生子由徐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确认赵某某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为80万元,该部分财产由徐某某分得60%,赵某某分得40%;4. 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对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本案通过司法审计鉴定查明事实,有效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恶意逃避财产分割行为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