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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麻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麻某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向赵某某追偿,赵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诉请麻某某承担。审理中查明,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多个隐蔽账户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50万元,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系基于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前提。赵某某主张该转移行为导致其被迫承担本应由麻某某负责的债务,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确认债务由麻某某全额承担。麻某某辩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且赵某某未及时主张权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链。赵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转账记录截图及公证文书,证明麻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麻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还款凭证,主张债务性质及履行情况。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确认了财产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被麻某某隐匿的50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赵某某分得25万元;三、确认案涉债务由麻某某独自承担,麻某某需向赵某某支付其已代为清偿的债务款项及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且一方隐匿财产导致另一方被迫承担债务的,受害方有权追偿。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认定财产转移行为中的证明力得到确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匿财产规避债务或损害配偶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