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邓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邓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房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被告在协议签署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长期拖欠款项,且擅自转移名下境外资产,导致协议核心义务未履行。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并赔偿损失。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协议违约争议,且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境外资产线索,案情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境外证据,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境外资产查询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被告则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抗辩理由。双方围绕协议效力、违约事实及赔偿金额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合议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剩余离婚协议款项人民币120万元;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确立了在涉外家事案件中,对于恶意转移资产、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行为,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