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郭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期间郭某多次对董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董某身心受损。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鉴于郭某的过错行为,郭某需向董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离婚后,郭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董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郭某支付上述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郭某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表述模糊,且其已通过其他方式补偿,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及执行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董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及报警记录,证明郭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及协议约定的明确性。郭某虽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存在歧义,申请对协议文本进行语义鉴定,但未获法院准许,因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条款是否清晰、合法及可执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董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二、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郭某提出的执行异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基于过错方家庭暴力行为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应严格依约执行。这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强化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彰显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损害赔偿的执行案件提供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