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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孙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1年,吴某发现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房产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吴某遂起诉要求对该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孙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吴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吴某主张权利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此外,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虽与本案财产分割无直接关联,但作为家庭背景因素纳入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提交房屋登记信息查询单及鉴定意见,证明该商铺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且价值巨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则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银行流水,主张该商铺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购房资金来源及产权登记时间,结合鉴定意见对房产价值及权属性质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及举证责任分配。对于主张对方隐匿财产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性质及隐匿事实,否则承担败诉风险。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严谨性,平衡了双方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