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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原系夫妻,焦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2023年,曹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产一套房产,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曹某某遂起诉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分割。焦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曹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继承事实,仅因当时未办理过户而遗漏,并非故意隐瞒。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审判程序。原告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继承权公证书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漏部分。被告焦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继承发生时的家庭内部沟通记录,证明原告知情且未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强调当事人对已知财产应主动申报。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在涉军家事案件中,法院更注重维护军婚稳定,对非恶意隐瞒的财产分割请求持审慎态度,引导当事人诚信履行离婚协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