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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沈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沈某某发现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沈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彭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行为,要求重新分割。彭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因涉及个人隐私及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或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一审管辖法院(视具体程序启动而定,此处按要素设定为中院审理)。审理过程中,沈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银行流水及彭某某在婚姻期间的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商铺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彭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依职权调取了相关银行档案,查明商铺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重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为沈某某与彭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沈某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沈某某取得该商铺百分之六十的份额,彭某某保留百分之四十的份额;三、驳回彭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对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律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倾斜保护无过错方,有助于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司法权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