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原告,存款平分。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50万元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离婚时未予披露。原告主张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对款项性质及是否存在恶意隐匿争议较大,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财产隐匿转移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离婚前突击转账且收款人为其近亲属,主张被告隐匿财产。被告提交了还款协议及债权人证言,试图证明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转账时间、金额合理性及被告是否尽到如实披露义务,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告需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若被告能合理解释款项去向且无证据证明其恶意规避分割,法院倾向于维护既定的离婚协议效力,警示当事人需及时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