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军人)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吴某,存款平分。2023年,吴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内仍有大额股票资产未予分割,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谢某辩称该账户资金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因涉军身份敏感,部分交易记录已脱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范围,以及遗漏的证券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吴某提交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对账单等电子数据,证明资产存在及增值情况;谢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军人身份相关证明,主张资金性质。二审法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证券账户内剩余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谢某向吴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争议,不得再行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认定标准。同时,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平衡了军人财产权益保护与配偶公平分割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