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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江某某发现朱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属于遗漏财产。江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审理期间查明,朱某某当时处于哺乳期,且该房产登记在朱某某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江某某主张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朱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积蓄购买,且考虑到哺乳期子女由其直接抚养,请求不予分割或少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证明购房资金来源及权属登记情况;朱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哺乳期证明及子女抚养现状说明,主张该财产已隐含在抚养权安排中。双方围绕“遗漏财产”的认定及哺乳期特殊保护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范围及遗漏财产的性质。

判决结果

驳回江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在涉及哺乳期子女抚养的特殊情境下,若一方在离婚时已承担主要抚养义务且财产分割方案整体公平,法院倾向于认定双方已就潜在财产争议达成合意,以维护身份关系解除后的稳定性,避免滥用诉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