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赵某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赵某某(外籍)于2015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上海的房产归杨某某所有,但需补偿赵某某人民币200万元。协议中关于“补偿款支付期限”的表述为“待房产过户后尽快支付”,未明确具体日期。离婚后,赵某某以“尽快”含义不明为由拒绝支付,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支付期限并强制执行。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期限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过户证明及催款记录。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其在国外工作的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尽快”应理解为其回国定居后,且因汇率波动导致实际支付金额产生争议。双方围绕“尽快”的法律解释及履行条件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诚实信用原则。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尽快支付”应解释为在房产过户手续完成后的合理期限内,即三十日内支付。判令被告赵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人民币20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对规范涉外家事纠纷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执行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尽量明确具体,避免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