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蒋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中关于“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归女方所有”的条款,因未明确该房产是否包含附属车位及装修补偿,双方产生分歧。麻某主张该表述仅指房屋本体,车位及装修应另行分割;蒋某则认为“房产”为整体概念,包含所有附属权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麻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协议条款进行解释并重新分割相关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法律解释规则,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麻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电子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关于“房产”定义的理解符合交易习惯。被告蒋某则提交了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车位与房屋在物理及法律上不可分。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及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明理,原告麻某认识到诉讼成本及证据不足的风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地约定财产分割细节,避免使用歧义词汇。同时,对于协议条款的解释,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断。原告撤诉也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以及诉前调解在化解家事矛盾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