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婚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债权人主张权利,高某依约清偿全部债务后,依据协议向于某追偿。于某抗辩称协议中债务条款存在歧义,且部分债务实为其个人挥霍所致,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对协议条款解释及债务性质产生重大争议,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务分担比例并判令于某支付相应款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债务清偿凭证及银行流水;于某则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提交相关消费记录以证明债务非共同生活所需。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担的条款解释,认定其中60%为夫妻共同债务,40%为于某个人债务;三、于某向高某支付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四、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债务条款的解释规则,区分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债务性质,法院在审理时需结合资金流向与用途,精准划分责任,平衡债权人利益与离婚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