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曾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为逃避曾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财产归麻某、债务由曾某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2023年,曾某在麻某哺乳期期间,以麻某存在过错为由,诉请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麻某抗辩双方系“假离婚”以逃债,且曾某恶意制造矛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双方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是否系通谋虚伪表示、是否存在家暴或出轨等过错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及司法认定难点。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快速处理程序性事项,体现了司法效率。同时警示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利用离婚逃避债务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