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子女所有,待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后因高某某主张该条款系赠与性质,在过户前享有撤销权,拒绝配合办理预告登记,焦某某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性质认定,即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还是基于身份关系的财产分割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原告焦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子女出生证明。被告高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在签署协议时曾口头约定保留房产处置权,但该证言因缺乏书面佐证且与协议明文约定相悖,未被法院采信。双方围绕条款解释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有效,高某某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二、高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焦某某及子女办理房产预告登记手续;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利益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身份属性,区别于普通赠与合同,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安排应视为整体解决方案的一部分,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应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