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江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江某某因经营不善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何某某所有,债务由江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不久,债权人起诉要求何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逃债,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对何某某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女方权益的补偿,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何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债权人催款记录及双方离婚前后的通讯记录,申请对《离婚协议》签订背景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江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证明财产分割具有真实的赠与或补偿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明显违背常理。
判决结果
本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于2021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车辆归何某某所有的条款无效;二、涉案房产及车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其中房产归江某某所有,江某某向何某某支付折价款;三、双方确认子女由何某某直接抚养,江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若离婚协议系为逃避债务而通谋虚伪实施,该财产分割行为无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未成年子女利益,体现家事审判中公平与诚信原则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