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曹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曹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曹某于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邓某经济补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曹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亦未配合过户。邓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曹某履行协议。鉴于邓某目前处于哺乳期,案件涉及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及哺乳期证明作为证据,主张曹某违约事实清楚。曹某辩称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请求延期,但未提供有效担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转账记录及子女出生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协议效力及违约事实。曹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曹某未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结合邓某哺乳期特殊身份,对协议履行必要性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应诚信履行,若遇履行障碍,应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而非消极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