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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李某发现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李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指出彭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同时主张彭某因隐匿财产应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银行流水及两名知情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持有该商铺,且刻意隐瞒。彭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查明彭某确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李某与彭某夫妻共同财产;二、该商铺归彭某所有,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鉴于彭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依法对其少分财产,并支持李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判令彭某额外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法院对隐匿财产方适用少分财产及过错赔偿,有效震慑了恶意转移资产行为,切实保护了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