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吴某,但蒋某对“房产”范围及债务承担存在异议,诉请重新分割。吴某主张协议已生效,拒绝变更;蒋某则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受胁迫且未充分披露隐性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哺乳期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效力认定,特别是当一方处于弱势保护期时,协议公平性的司法审查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蒋某提交多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签约时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并申请调取吴某隐匿的银行流水。吴某则提交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证据的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蒋某的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隐匿债务进行重新分割;三、驳回被上诉人吴某的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法院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审查不仅限于形式有效性,更侧重实质公平。对于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协议,即便经过公证,法院亦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充分保障弱势方合法权益,体现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