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吴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吴某某婚后感情破裂,曹某某主张吴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内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曹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证明吴某某多次实施暴力行为。吴某某辩称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其中条款已涵盖所有争议,且曹某某所述事实不清。双方对离婚协议中“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条款是否包含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重大分歧,曹某某认为该条款仅针对财产分割,未明确放弃人身损害赔偿权利。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曹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微信记录的时间戳、医院诊断与报警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协议文本的语境解释。鉴于双方情绪对立但均有调解意愿,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解除婚姻关系;二、吴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曹某某家庭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按原离婚协议执行,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免责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一般性财产分割协议而当然丧失,为涉家暴案件的权益保护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