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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韩某某支付谭某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离婚后,谭某某发现韩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存款至亲属账户,且离婚协议中未对该部分隐匿财产进行分割。谭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隐匿财产,并主张韩某某少分或不分。韩某某辩称该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拒绝承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情复杂且涉及财产隐匿认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谭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证明韩某某存在大额异常转账行为。韩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日常开支的合理性,对谭某某提交的证据链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韩某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判决韩某某向谭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3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可诉性及举证责任分配,强调了恶意转移财产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对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及诚信原则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