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徐某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徐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债权人频繁追讨。为逃避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董某所有,债务由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徐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现徐某之女处于哺乳期,董某主张该离婚系为逃债的虚假行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恢复婚姻关系以共同承担债务。法院查明,双方离婚后生活状态未发生实质改变,存在明显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嫌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董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不动产登记记录、双方离婚后的共同居住监控视频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旨在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共同生活实质,且财产转移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被告徐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真离婚,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通过形式上的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