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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博某抚养,蒋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协议签订后,博某未按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长期阻挠蒋某探视子女。蒋某主张博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效力、强制执行协议条款并赔偿精神损害。博某辩称双方系协议离婚,蒋某所述家暴无实据,且蒋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拒绝配合过户系因蒋某拖欠部分抚养费。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履行存在重大分歧,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且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履行及家暴认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蒋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被告存在家暴及违约行为;被告博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拖欠抚养费及探视干扰子女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协议或主张家暴为由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或确认离婚效力,但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家暴事实成立的,法院不予支持。强调了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及家暴认定的严格证据标准,引导当事人通过履行协议或另案主张违约责任解决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