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归徐某某所有,债务由江某某承担。2023年,徐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协议签署前,通过其控制的境外关联账户,将夫妻共同存款500万元转移至海外信托,涉嫌恶意隐匿财产。徐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款项,并主张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江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及合法投资收益,且离婚协议已对财产分割作出终局性安排,拒绝重新分割。双方对款项性质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存在根本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无新事实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境外信托设立文件及资金流向追踪报告等电子数据,证明资金转移路径。江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投资收益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争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便一方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若另一方在签署协议时明知或应知该财产存在而未提出异议,视为对权利的处分。法院严格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警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前应充分披露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