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居住于中国境内。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然而,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于境外持有一处未披露的房产及相应存款。原告主张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故意隐瞒,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该资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分割,拒绝再次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境外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外因素及证据主要位于境外,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该资产。被告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资产申报清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隐瞒财产的主观故意及该财产与婚姻关系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二、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其应得的境外房产及存款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财产争议”条款的效力边界,确立了对于一方故意隐瞒的境外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在发现后请求再次分割的规则。裁判启示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恶意隐瞒财产行为将导致不利法律后果,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