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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江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大部分共同财产归江某某所有,债务由胡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胡某某发现江某某并未实际承担债务,且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车辆等资产迅速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导致债权人无法执行。胡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证明双方串通逃债)及资产转移记录作为主要证据。江某某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称系利害关系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签订背景及资产流向。因事实复杂,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全面复核原审证据链,确认证人证言与其他书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二、确认胡某某与江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鉴于江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判决江某某少分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裁判启示: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不仅不能免除债务,还可能因隐匿转移财产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制裁,警示当事人不得滥用婚姻自由损害第三人利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