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邓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邓某承担,房产归刘某。离婚后,刘某发现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存款至亲属账户,且未如实申报。刘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财产,并主张邓某少分或不分。邓某辩称债务已结清,否认转移事实,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因一方隐匿财产而显失公平,以及隐匿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针对邓某提出的抗辩,法院要求其限期补充提交婚姻存续期间的完整财务凭证,但其逾期未提供,导致举证不能。法院结合现有书证,认定邓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存款人民币50万元属实;二、该笔款项由刘某分得70%,邓某分得30%;三、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由邓某承担的条款继续有效,但邓某需向刘某支付因隐匿财产导致的补偿款15万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认定隐匿事实,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