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于2020年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江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江某未按约定配合孙某行使探望权,反而将孩子长期带离原居住地至外地,导致孙某无法联系孩子。孙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探望权安排,并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孩子成长环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探望权的实际履行障碍及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涉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沟通记录及异地居住证明;江某提交了孩子生活学习情况及孙某过往探望干扰孩子的鉴定意见。双方围绕探望权执行难及抚养权变更的合理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望权纠纷的审理边界,强调法院在涉及子女抚养与探望权案件中,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于以“履行协议”为名行“争夺抚养权”之实的行为,法院需审慎审查,避免激化家庭矛盾,体现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