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麻某诉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麻某诉蒋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2022年,麻某发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离婚时遗漏了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麻某遂起诉要求分割该遗漏房产,并基于蒋某的家暴过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麻某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无其他财产争议”条款系在受胁迫及未充分披露财产情况下签署,应属无效;同时主张蒋某的家暴行为导致其精神损害,符合法定赔偿情形。蒋某辩称离婚协议已生效,且家暴事实不清,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麻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遗漏财产存在。被告蒋某对家暴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组织双方协商,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麻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效力边界。即便存在家暴过错,若原告未在离婚时主张财产分割或赔偿,且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无其他争议,事后以遗漏财产或新发现过错为由起诉,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以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及既判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