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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林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林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期间林某多次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孙某身心受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过错需支付损害赔偿,但就“家庭暴力”的具体认定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孙某认为林某的行为符合协议约定的过错情形,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案件涉及隐私,且双方对协议条款中“严重过错”的解释存在分歧,核心争议在于家暴事实的成立与否及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孙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多名邻居的证人证言,以证明林某实施家暴的事实。林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确认家暴事实存在。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对隐私保护及不公开审理原则的适用。原告撤诉虽终结程序,但法院对家暴证据的审查标准明确了协议条款解释中事实认定的重要性,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证据采信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