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江某某与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江某某与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江某某因长期遭受沈某某的家庭暴力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沈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然而,江某某发现沈某某在协议履行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阻碍探视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解释协议中关于“抚养费包含教育医疗大额支出”的条款,并主张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江某某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分割未披露财产。沈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利益,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财产转移线索;被告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家暴证据的采信展开激烈辩论,法庭对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二、变更婚生子由原告江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某某家务劳动补偿款及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江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应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通过重新审视协议公平性,纠正了显失公平的约定,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及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