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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杨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为逃避对第三人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杨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杨某承担,董某保留全部房产及车辆。此时董某处于哺乳期。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董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重新划分夫妻共同债务。杨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债务划分应有效。争议焦点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夫妻内部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董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偏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离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债权凭证等书证展开质证。董某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离婚主要目的为逃债,且女方处于哺乳期,协议显失公平。杨某未能提供反证证明债务系个人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董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杨某独自承担”的条款无效;三、董某与杨某对涉案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内部按各50%比例分担;四、驳回董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合法手段。离婚协议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条款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哺乳期妇女权益,依法重新划分债务责任,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