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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婚内共同房产归王某某所有,郭某某配合过户。因女方处于哺乳期,双方约定暂不办理过户,待哺乳期结束后由男方支付补偿款并协助过户。哺乳期届满后,郭某某以“协议未明确具体过户时间”及“房价上涨”为由拒绝配合,并主张该条款属于赠与性质,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判令郭某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性质认定及履行条件是否成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王某某提交了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女方哺乳期结束的医学证明。被告郭某某提交了房屋市场评估报告,主张原告诉请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式的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记录,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哺乳期这一附随条件已成就。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条款合法有效;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被告郭某某的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同于普通赠与合同,具有身份关系属性,不得随意撤销。对于附期限或条件的履行约定,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应严格履行,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司法公信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