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曹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曹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曹某某在整理被告旧物时,意外发现被告婚前继承的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房产证及租金流水,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曹某某主张该商铺系被告隐瞒的遗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被告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各自名下其他资产的追索权。双方协商无果,曹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请求依法分割该商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商铺产权证、历史租金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财产存在及被告隐匿事实。被告董某某提交婚前继承公证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该财产属个人婚前所得且已概括性放弃。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商铺取得时间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隐匿的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未分割部分;二、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曹某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商铺归被告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婚前继承但婚后混同管理的财产,若未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仍可能被视为遗漏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在离婚协议中详尽列明财产清单,避免后续纠纷,同时警示隐匿财产行为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