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家庭暴力赔偿款”由董某某支付曹某某。后曹某某主张该款项实为对董某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惩罚性赔偿,要求重新析产;董某某则辩称该款项仅为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无关。双方对协议中“家庭暴力赔偿”条款的法律性质及是否涵盖财产隐匿后果产生重大分歧。曹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董某某存在家暴及转移资产行为。本案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涉及继承与析产争议,且背景涉家庭暴力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电子数据,且双方对书面协议文本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曹某某在二审中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以及董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用以佐证其关于条款解释的主张。董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庭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协议条款的文义及缔约背景进行了综合研判。
判决结果
曹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缔约背景、当事人真实意思及公平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保护倾向,以及在涉家暴背景下对财产分割条款的严格解释标准,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