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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张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因张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郭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达成调解离婚。2022年,双方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但协议未明确探视的具体时间与地点。2023年起,张某频繁在深夜或孩子考试期间要求探视,郭某以影响孩子身心健康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郭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并主张张某的暴力行为导致其丧失部分探视便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提交《离婚补充协议》、张某实施家暴的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主张限制探视;被告张某提交工作考勤表及探视沟通记录,主张探视权不应受不合理限制。双方围绕协议条款中“每月两次”的具体执行标准及家暴情节对探视安排的影响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郭某关于明确探视权行使方式的诉请,判令张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探视子女,地点为子女居住地附近公共场所;二、驳回原告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探视权行使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法院在保障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权的同时,结合家庭暴力历史,对探视时间、地点进行合理限制,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