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董某,存款平分。2023年,董某发现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额理财资金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董某认为博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被隐匿的理财款项及相应利息。博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已如实告知,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等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资金流向及博某的控制权;博某则提交了部分理财合同及亲属证言,试图证明资金性质。双方围绕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展开激烈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理财款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博某同意向董某支付该笔款项本金及相应利息的60%,共计人民币85万元;双方就该项财产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体现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司法成本,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