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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胡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但未提及男方名下某隐蔽银行账户。2023年,曹某某在哺乳期发现该账户内有大额存款,认为系夫妻共同财产且男方存在隐藏行为,遂诉请重新分割。胡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婚前个人积蓄,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因涉及女方哺乳期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存款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男方是否存在恶意隐藏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女方哺乳期特殊情况,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原告曹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存款存在及协议未涵盖该财产。被告胡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款项性质及离婚时的沟通情况。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针对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在保护女方哺乳期权益的同时,严格依据证据认定财产性质,体现了公平原则与隐私保护的平衡,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