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吴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韩某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房产未列入离婚协议分割范围。韩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吴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韩某在离婚时明知该财产存在却故意隐瞒分割请求,现起诉要求确认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时效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诉程序中,原告韩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离婚协议书,主张该财产系婚后取得。被告吴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其婚前存款,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转化。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证据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当事人需对财产性质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驳回诉请,体现了司法对既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维护及证据裁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