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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刘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因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彭某主张其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条款及法律规定获得损害赔偿。刘某辩称协议条款模糊,且涉外因素导致法律适用复杂,拒绝赔偿。双方就协议中“重大过错”的定义及赔偿金额产生激烈争议,诉前调解未果,彭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彭某提交了被告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共同出入酒店监控录像等物证及电子数据,以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被告刘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围绕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刘某承认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同意向原告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已另行达成一致,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自愿签署的损害赔偿协议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涉外因素带来的复杂性,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有效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裁判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