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林某某因婚内出轨需支付马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离婚后,林某某拒绝支付款项且擅自将约定过户的房屋抵押给银行。马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中的损害赔偿条款。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及房屋抵押行为对执行的影响。林某某辩称该条款属道德义务,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且房屋已抵押,执行存在障碍。马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房屋抵押登记证明作为证据,主张林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强制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执行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马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林某某婚内出轨的聊天记录截图(物证/电子数据转化)及房屋抵押登记簿复印件。林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赔偿款性质模糊。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具体表述及房屋权属状态,确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马某某关于林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部分诉请,驳回其余诉请;二、林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某支付上述款项;三、驳回马某某其他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过错损害赔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作为执行依据。同时,法院在支持部分诉请时,兼顾了协议约定的合理性与实际履行能力,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平衡双方利益、维护诚信原则的裁判导向,为类似离婚协议执行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