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胡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胡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韩某主张胡某长期将孩子交由祖父母照顾,自身未尽直接抚养义务,且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遂诉请变更抚养权。胡某辩称其工作繁忙但已妥善安排照料,且韩某提供的录音证据系偷录,侵犯隐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安排的条款解释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了一段胡某承认委托他人照顾孩子的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主张胡某未履行直接抚养职责。胡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行为符合双方离婚时的默契安排。法院重点审查了该视听资料证明力及抚养关系现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韩某的诉讼请求,变更婚生子由韩某直接抚养,胡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抚养条款的解释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当一方虽名义上抚养但长期未直接照料,且另一方具备抚养条件时,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视听证据认定抚养关系实质变化,从而支持变更抚养权,保障儿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