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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谢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谢某全额承担,孙某无需分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孙某先行偿还。孙某依据离婚协议向谢某追偿,谢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孙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因未通知债权人而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及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利益的影响。谢某主张孙某存在过错,拒绝履行补偿义务,双方矛盾激化,孙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孙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孙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债权人判决书及还款凭证,证明其已实际承担债务。谢某则申请证人出庭,提供孙某大额非家庭消费记录,试图证明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内部追偿与外部对抗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边界问题。司法实践强调,离婚协议对债务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当事人应在履行对外清偿义务后,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同时需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避免通过债务转嫁损害子女利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