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谢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谢某原系夫妻,谢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郭某抚养,谢某支付抚养费。2023年,郭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一处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谢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郭某主张遗漏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郭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谢某则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口头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且该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离婚协议条款效力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概括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便存在未列明财产,若符合该约定精神,亦不视为遗漏。同时体现了对涉军婚姻稳定性的司法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梳理财产,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