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原系夫妻,麻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周某某发现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该股权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周某某主张该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麻某某辩称该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周某某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公司股权秘密,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周某某提交工商登记档案、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股权存在及未分割事实;麻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及股权转让协议,主张股权权属。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周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法院在审理中严格审查证据,平衡了财产权益保护与隐私保密需求,为涉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