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徐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套房产,因该继承事实发生于离婚登记前,徐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赵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中已明确“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本案涉及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及继承财产性质认定,且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徐某某主张分割所得用于子女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徐某某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及继承公证书作为物证,证明房产来源及权属;赵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公证处出具的无争议证明,主张财产分割已终结。双方围绕该房产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概括性条款的法律效力。若一方在离婚时已知或应知存在特定财产而未主张,视为自愿放弃或已分割,离婚后不得以遗漏为由请求再次分割,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